11.13 房地产行业:收益的天平向农村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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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报告要点 事件描述 对于十八届 三中全会 公报的相关表述,我们有以下观点: 事件评论 表述耐人寻味,并非简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比十六届、十七届 三中全会 ,农村土地问题首次提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公报》所站层面较高,流转是土地市场具备的属性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必然包含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其立意较简单的 土地流转 为深远。一般理解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应是农村向城市的统一,这符合《公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精神。在实现手段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国有化,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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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
报告要点
事件描述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相关表述,我们有以下观点:
事件评论
表述耐人寻味,并非简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比十六届、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问题首次提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公报》所站层面较高,流转是土地市场具备的属性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必然包含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其立意较简单的土地流转为深远。一般理解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应是农村向城市的统一,这符合《公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精神。在实现手段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国有化,农民的就地城镇化成本最低,也是部分地区已经施行的策略(如重庆、成都)。该手段的问题在于,其本质是土地收益在农民和地方政府间的再分配,并非所有地区土地国有化收益都足够支付农民市民化的成本,同时,该方法并非治本之策,城乡二元土地结构仍在。另一手段则是彻底明晰产权,做好配套的土地管理、规划,为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铺平道理。我们认为,在中央此前刚刚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行推广的背景下,前者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维持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反哺农村的一个手段但并非政府长期目标。赋予农民财权,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与规划,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最终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或是《公报》本意。
农民将更为深入地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如前所述,从根本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彻底明晰产权,完善配套的土地管理与规划,对应地,其会将赋予农民一个财权,这与《公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表述是吻合的。政府近期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亦是变相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让其更深地参与到土地收益的分配之中,我们此前发布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也对此有专门论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等于使用性质的转变,不会直接地造成住宅用地供应增加。根据《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限定在新办乡镇企业、自建住宅以及农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三个方面。因此,《公告》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表述更应该被认为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确权和流转带来的额外财权,而非土地使用性质转变带来的“非分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