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7证券业协会发布券商私募产品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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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私募产品发起设立5日内应进行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私募产品或被叫停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私募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3月15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私募产品备案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情况,市场监测中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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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3-03-17浏览次数:
私募产品发起设立5日内应进行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私募产品或被叫停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私募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3月15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私募产品备案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情况,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约谈、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私募产品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叫停相关私募产品。协会认为,《备案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自律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备案办法》明确私募产品适用范围,主要适用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考虑到私募产品种类比较多,且外延和内涵仍在不断变化之中,《备案办法》没有采取一一列举私募产品的方法,而是通过原则概括性的表述,将现行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纳入备案范围,避免出现因私募产品种类增减导致《备案办法》频繁修改情况。同时,《备案办法》要求,现行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事先向协会申请组织专业评价,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的私募产品应纳入备案范围。
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备案办法》规定范围内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这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备案办法》还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程序,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及私募产品清算或清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均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证券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对于完成设立备案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配发备案编码,并在协会网站及其他认可网站予以公示;对于已清算或清理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同时注销备案编码。
《备案办法》明确私募产品备案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情况,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约谈、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叫停相关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备案办法》发布后,市场监测中心还将做好与协会、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