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证监会部署IPO财务核查 坚决打击欺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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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中国证监会网站周三刊登新闻稿,确认将开展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新闻稿显示,2013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动员和部署。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旨在切实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姚刚对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从推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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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3-01-09浏览次数:
中国证监会网站周三刊登新闻稿,确认将开展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新闻稿显示,2013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动员和部署。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旨在切实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姚刚对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查实情,讲真话,对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均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
二是在工作上要有周密部署。做好自查是前提条件,各中介机构要对照此次专项检查通知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自查方案,组织充分的人力、物力全面开展自查,把握好重点和薄弱环节。证监会将组成检查组在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进行重点抽查。
三是整个检查工作中要有督促、落实,发现问题要有问责措施。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中介机构做好对本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证监会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诚信监管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坚决打击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检查并不改变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发行人仍然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派出机构会后应以适当方式将此次会议精神尽快传达给发行人,以便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应向证监会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有关申请给予终止审查。
会议指出,在对创业板公司自查时,若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此外,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及辖区证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