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分红“红利税”取消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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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证监会规范分红红利税取消可期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政的效果逐渐发酵。5月14日,江西世龙实业、广东凌丰集团和会稽山绍兴酒三家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无一例外成为三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重头戏三家公司承诺:未来三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当年可分配利润比例最低的也有10%。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层分红新政背后的深意在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形成合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预期,由此改变投资者的投机心态,引导价值投资理念。果真如此,其意义不亚于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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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2-05-19浏览次数:
证监会规范分红“红利税”取消可期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政的效果逐渐发酵。5月14日,江西世龙实业、广东凌丰集团和会稽山绍兴酒三家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无一例外成为三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重头戏——三家公司承诺:未来三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当年可分配利润比例最低的也有10%。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层“分红新政”背后的深意在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形成合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预期,由此改变投资者的投机心态,引导价值投资理念。果真如此,其意义不亚于股权分置改革。
监管“铁公鸡”
证监会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且要求各地证监局、两大交易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进行常规监管。
分红一度是A股市场的短板,上市公司“铁公鸡”多,高送转多,慷慨进行大比例现金分红者少。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近三年(2008~2010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虽然呈上升趋势,然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从2008年的41.69%下降至2010年的30.09%。
5月10日,为了敦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自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持续强调现金分红后,推出的一项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提高分红的透明度,利于各方监督。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且要求各地证监局、两大交易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进行常规监管。
据证监会统计,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呼吁“按季分红”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行分红,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虽然监管层的分红新政尚不属“强制措施”,但证监会持续不断推出的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举措,显示出证监会下决心根治资本市场多年来“重融资轻回报”的顽疾。
“加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提高对股东的回报”,是郭树清履新不到半个月就烧的三把火之一。郭树清上任后的第一项改革也剑指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
从2011年A股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看,分红新政效果彰显。2011年,沪深两市共有1645家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含转增股本)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8.46%。其中,纯现金分红的公司达到1100家,现金分红、转增股本、送红股的公司有31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送股的公司为44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转增的公司为425家,仅转增股本的公司45家。
“A股上市公司将会越来越重视现金分红,这是大势所趋。”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经过监管层的引导,A股上市公司分红覆盖面正在逐渐扩大,而且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要以现金分红“达标”为前提。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行分红,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监管层的真正意图是建立起公平、合理、透明的分红制度。有了分红制度以后,将对股市由投机市场转为投资市场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减少投资者的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有利于促进投资者由“短期投机”转向“长期价值投资”。
这也与证监会不断在公开场合力挺价值投资,力挺蓝筹股投资价值的逻辑一脉相承。
董登新还提议,可借鉴西方股市,尽量缩短分红周期,从“按年分红”到“按半年分红”,最后再过渡到“按季分红”。
取消“红利税”成共识
目前个人投资者,对股票红利所得都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在分红前已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
除了对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给予“特殊关照”之外,证监会还重点关注上市不久即高比例现金分红的公司,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
这在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中尤为多见。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发行时超募大量资金,上市不久就以高比例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转移给大股东。而在部分上市公司中,甚至出现了现金股利远远超出当年净利润的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以后新上市的公司中,有135家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就进行大比例的现金分红,限售股股东从中获得红利高达60.35亿元。
反过来,大股东套现也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表示,高比例分红后上市公司现金流下降,必须面临补充资金的问题。比如,通过股市再融资或者是发行债券,这又将导致公司财务成本的增加。因此,上述分析师建议,有必要对那些一边高比例分红,一边又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出台一些干预措施。
除了完善相关制度,力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之外,如何为现金分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其中,取消红利税最值得期待。
目前个人投资者,对股票红利所得都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在分红前已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分红无须纳税,造成税负不公。”上述分析师称。
此外,我国对股票交易形成的资本利得实际上是零税率,这就使得“税收问题成为上市公司更偏向于低现金分红的原因。”
对此,降低甚至免除对中小投资者的红利税已成为行业共识。“减免红利税可以鼓励价值投资,促使长线资金流向分红可观的大盘蓝筹股。”董登新表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红利税等有关政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