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证券划转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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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向证券公司提交担保证券而需要在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投资者如何办理这些证券划转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进行证券划转的处理?担保证券划转、还券划转和余券划转指令各有什么功能?本文将为投资者简要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者如何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投资者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需要,可向证券公司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有二种:一是担保证券的划转指令,二是还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欲进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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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股海网作者:股海网发布时间:2013-08-31浏览次数:
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向证券公司提交担保证券而需要在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投资者如何办理这些证券划转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进行证券划转的处理?担保证券划转、还券划转和余券划转指令各有什么功能?本文将为投资者简要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者如何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投资者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需要,可向证券公司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有二种:一是担保证券的划转指令,二是还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欲进行证券划转,首先必须向证券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
一方面,证券划转的指令是由投资者发出的,证券公司是受投资者的委托将其指令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发送指令,必须保证其发送指令的准确性,并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意图。如果因证券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指令错误,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能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进行证券划转的处理?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指令后,证券公司受托将其指令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划转的动作,并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投资者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例如,如果投资者在发出提交担保品划转指令的同一交易日,其普通证券账户还参与了二级市场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日终业务处理时将对集中竞价交易的证券交收作优先处理。同理,投资者发出返还担保证券的划转指令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是优先处理投资者卖券还款(融资买入的对冲交易)的交收后,才会办理相关担保证券的划转。总之,是体现了一个集中交易优先的原则。
三、在何种情形下,投资者需要发出担保证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申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担保证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可以看出,投资者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指令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根据指令将担保证券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投资者发出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根据指令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回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
四、在何种情形下,投资者需要发出还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采取直接还券方式归还其融入的证券时,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还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A证券卖出后,如果其有100股A证券记载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还券划转指令,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100股A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还券划转指令处理的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至融券专用账户的划转,而非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至融券专用账户的划转。实际上,为防范可能的挪用行为,目前制度不允许将证券从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账户。如果投资者欲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则应当首先通过担保证券提交指令,将证券提交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再通过还券划转指令最终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五、在何种情形下,证券公司需要发出余券划转指令?
投资者买券还券(融券卖出的对冲交易)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时,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余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A证券卖出后,随后又加注融券标识买入200股,在证券交收时,买入的200股A证券将记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多还了100股,此时证券公司需要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投资者多还的100股退回给投资者。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最好是对投资者买券还券交易委托进行前端检查,尽量避免投资者多还券的情形。